网上有关“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一、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1 、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 、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1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
2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二、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 。
1 、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2、类型:
(1)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 ”: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2)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 ”:标志是“应当”或者“必须” 。
(3)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 ”: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3、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
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
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更多发挥着弥补规则漏洞的价值。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所谓个案正义是指如果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 ,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否则就不能放弃规则适用原则来裁判案件。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注意:
1 、不同法律原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兼顾关系,即以分量重的原则为准 ,兼顾分量轻的原则 。不同法律规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互斥关系,即一个规则有效,另外一个规则就无效。
2、法律原则因内容宽泛抽象 ,在适用过程中高度依赖法官的个人权衡,因此适用原则裁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规则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 ,法律原则往往发挥填补规则漏洞或纠正机械适用规则导致明显非正义结果的功能(补洞+纠偏) 。
重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重点掌握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考情:在考题中,如果命题人给出一个具体法条让大家具体判断这一法条表现的是规则还是原则,要注意内容上是否详细清晰 ,并结合部门法的知识进行判断,看该法条能否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形成对应。
二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 ” ,即:
(1)安全意识在先 。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 、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 、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这样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关于“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凡亦]投稿,不代表青鸟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qingdaomobile.com/zlan/202502-1296.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青鸟号的签约作者“凡亦”!
希望本篇文章《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青鸟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